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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2.03.21        閱讀次數:

一、政策依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要求,主動適應產業高質量發展趨勢,規范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在充分借鑒國內先發地區做法,廣泛征求相關部門、企業、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由市經信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包河區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臺了《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

二、相關背景

當前,以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共享化為特征的新四化浪潮正深刻改變著汽車行業的面貌,把握新的發展浪潮,積極探索新技術,成為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已經匯聚了江淮、長安、大眾(安徽)、蔚來、安凱、奇瑞、科大訊飛、星云互聯、安徽域馳、智行者、四維圖新、科大國創、北科天繪、安徽倉擎、安徽賽寶、中國電科38所、海康威視、華為和百度等一批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人工智能、傳感器件、芯片、車聯網企業,這些中堅力量圍繞車、路、云、網、圖五大關鍵要素,探索自動駕駛仿真和L4L5級安全驗證技術;開發車路協同應用系統、大數據云控平臺等智能汽車服務平臺,初步形成車路行融合的全棧式智能交通產業生態圈。

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不斷迭代,已從道路測試階段進入示范應用、商業化探索階段。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也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企業需要進一步放開道路,開展無安全員測試,需在特定路段和區域探索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商業化探索。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產業需統一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標準,推動測試結果全國通用互認。為適應行業新的發展需求,推動實現由道路測試向示范應用擴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指引,我市四部門及時制定了規范。目前《規范》已完成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包河區人民政府四部門的會簽,并經市經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已完成社會意見征集,正在履行印發程序,近期將在四部門官方網站正式發布,請大家關注。

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獲權成為我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第三方測試管理機構,具備開展業務的條件,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落地的業務支撐。

三、主要內容

《規范》主要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模擬商業化運營,無人測試和示范,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十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測試區(場)的定義,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范圍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明確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包河區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席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具體工作,對相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與工作機制進行了說明。

(三)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主要提出了測試主體的單位性質、業務范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規程、遠程監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規等八個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應用主體還需額外具備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運營業務能力等要求。

(四)道路測試申請。要求測試主體在進行道路測試前,應進行充分的測試區(場)實車測試并符合相應標準規范和過程要求,測試主體應提供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提交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設計運行條件等相關材料。測試主體需增加測試車輛或在異地測試的,可憑原相關材料及需額外補充的材料,向當地主管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五)示范應用申請。示范應用主體在進行示范應用前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區域進行一定時間或里程的道路測試,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以及道路測試情況、示范應用方案、載人載貨說明等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應用車輛的,需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六)模擬商業化運營。規定擬商業化運營的申請材料,模擬商業化運營活動開展的基礎,運營主體應當具備道路運輸資質和能力及條件。

(七)無人測試和示范。規定無人測試和示范的申請材料,申請開展無人測試和示范的條件。

(八)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主要明確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測試及示范應用路段及區域選擇、發布相關信息、對測試情況進行動態評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須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人應處于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九)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主要明確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每月上報交通事故情況,發生嚴重事故情況應在要求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相關主管部門。

(十)附則。主要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四、相關考慮和說明

為適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規范》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并將測試示范道路擴展到包括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支持包河區、高新區、經開區、長豐縣等行政區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授權規定,制定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含低速汽車、輪式機器人)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管理措施,有序報備實施。

二是測試車輛范圍增加了專用作業車,以滿足無人清掃車等使用需求,對測試示范主體則增加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增加擬商業化運營準入條件及擬商業化運營主體要求;

四是增加無人測試和示范準入條件及申請開展無人測試和示范的要求;

五是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推動實現測試項目和標準規范的統一,明確在一個地方通過檢測后進行異地測試時對于通用項目不需重復檢測,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六是取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簡化辦理程序。


(政策咨詢: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咨詢電話:055163531819